当前立法中数据产权空白致司法实践困境及学术界争议
imtoken钱包官网app下载 2025年5月3日 18:31:33 tp官方网站下载 36
衍生数据归属现状
当下,数据纠纷不断出现,衍生数据的归属成了非常难解决的问题。如今,司法实践常常依靠扩大适用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2条一般条款,把非法侵入、使用企业数据等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,用这种方式救济数据控制企业。比如一些互联网企业之间的数据争夺案件,常常依据这个条款来判定。
这种处理方式有一定作用,然而它却变相承认了企业对衍生数据拥有排他性财产权,它没有真正依据《民法总则》127条,也没有给用户数据明确法律定位,只是暂时在现有框架内解决部分问题,这并非长久之计。
一般性条款局限
一般性条款的数据保护存在明显不足 ,首先 ,它不具有绝对性 ,数据控制者不能向所有人主张权利 ,而只能去找有竞争关系的对手 ,比如一家电商企业的数据被窃取 ,那么它只能针对竞争企业进行维权 ,却无法对其他无关第三方追究责任 。
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,这和赋予数据产权的直接保护不一样,它没办法给数据控制者类似所有权那样的保护效果,很难让数据控制者全面管控数据,也不能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所有权保护说依据
所有权保护说是有实践依据的,也是有理论依据的。在实践方面,贵州大数据交易所确立了9项交易原则,其中明确用“数据所有权”来指代数据财产的归属,这为所有权保护提供了样本,让业内人士看到了一种数据财产的界定模式。
理论上,数据具有财产属性,有学者认为所有权能够以财产权利作为客体,他们觉得数据所有权应当依据不同情况来界定,在数据复杂流动以及使用的过程中,试图运用所有权概念来确定其归属。
所有权保护说困境
然而,所有权保护说面临着困境 。从理论方面来看 ,因为数据具有可复制的特性 ,所以难以遵循物权法中的 “一物一权主义” 以及排他性效力 ,这与现有的物权理论存在冲突 。举例来说 ,一份具有价值的数据能够被多人复制使用 ,如此一来 ,很难界定谁才是唯一的所有权人 。
在实践当中,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存在相关表述,然而它并非立法机构,其交易规则的描述不具备法律意义,无法仅仅依据它来认定数据财产的法律属性,所以,所有权保护模式在实际应用里面临着诸多挑战。
知识产权保护观点
针对数据的特性,有这样一种观点,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下建立数据专有权。他们觉得,数据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不一样。数据不需要具备创造性,就能获得权利保护。这是一种全新的保护思路,其目的是试图在知识产权的框架之内,为数据谋求一个位置。
此观点还提议取消创造性门槛,以此来弥补数据专有权自身创造性不足的问题,从而让更多数据能够得到知识产权层面的保护。一些基础数据虽然没有高度创造性,但是仍然具有重要价值,这些基础数据也应该被纳入保护范围。
新型产权构建提议
在现有的财产权理论没办法保护大数据时代的数据利益的情况下,不少学者提出要构建新型数据产权,这是因为债权保护说对大数据经济发展不利,而且存在局限性,新型产权能够弥补理论上的不足,比如说现在数据跨境流动很频繁,现有的理论难以应对这种情况,新型产权也许是解决问题的办法。
新型数据产权有希望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,能让数据的生成有更清晰的规则,能让数据的使用有更清晰的规则,能让数据的流转有更清晰的规则,可使数据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下推动经济发展,还能使数据在合法有序的环境下推动创新。那么,要是构建新型数据产权,应当从哪些关键要素入手?